(2017)皖0722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叙进、何桂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叙进,何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叙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何桂萍,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王叙进与何桂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执811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