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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与被告王宏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王宏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691号原告:于开永,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原告:延小翠,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原告:延翠杰,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原告:延小微,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被告:王宏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与王宏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友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