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与被告王宏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王宏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691号原告:于开永,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原告:延小翠,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原告:延翠杰,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原告:延小微,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被告:王宏涛,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雄县双堂乡大魏庄村。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与王宏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于开永、延小翠、延翠杰、延小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友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