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沈佳红、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佳红,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3234号申请执行人沈佳红,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66-3号1幢。法定代表人:何元烈。申请执行人沈佳红与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沈佳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人仲案字【2017】第013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沈佳红工资5677.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佳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杭州九仙怡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0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