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戴周年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周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刑终18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周年,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新伟,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俞力,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戴周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6)皖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周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其余部分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升喜、管学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戴周年及其辩护人俞力、黄新伟、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施俊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戴周年与被害人戴某等人在芜湖市镜湖区天和苑光辉岁月KTV喝酒。5月28日凌晨1时48分,戴周年、戴某二人到芜湖市九华山路汉庭快捷酒店(汽车站店),登记入住该酒店8430房间。入住后戴周年因向戴某借款20万元被拒绝,二人发生争执。当日凌晨5时47分,戴周年外出乘坐出租车准备购买作案工具,因五金店均未开门没有购买到螺丝刀,遂给了出租车司机100元,用于支付车费和购买车上的一把金属扳手。后戴周年购买了早餐,带着早餐和扳手于6时14分返回房间,将戴某叫醒商讨借钱事宜,两人再次发生争执,戴周年气愤之下使用扳手挥向戴某头部,未打到,遂反手挥起扳手击中戴某头部,致其仰面躺倒在床上,后继续持扳手多次猛力击打戴某头部,致戴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戴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严重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案发后,戴周年先拨打120,未接通,后拨打110投案,6时33分离开房间,到宾馆前台等候抓捕。在等候期间,戴周年让前台工作人员使用自己手机拨打120。戴周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原判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戴周年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不属于民间纠纷,戴周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仅一个多月,再犯暴力型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戴周年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系自首,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戴周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作案工具。戴周年上诉提出: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其因帮助被害人打架被判刑,出狱后向被害人借款符合常理,被害人态度蛮横不借款具有过错;其系激情犯罪;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其在二审庭审中还提出,其与戴某打架还有隐情,就是戴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其辩护人还提出:在程序方面,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关于死亡原因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其理由:一是芜湖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法医病理类鉴定资质,不应将尸体检验中病理检验另行委托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二是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资质方面的证据不足;三是鉴定文书没有鉴定日期、鉴定要求、鉴定依据,不能证明检材的来源与检材是否一致。本案鉴定告知程序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怀疑。安徽昌平司法鉴定资质不明。辨认作案工具照片时没有进行混杂辨认属程序违法。在戴周年人身检查笔录中记录的见证人只有一人,而签名的却有两人,侦查笔录中没录入的侦查人员却有其签字。在实体方面,被害人霸占戴周年妻子并拒绝借款具有过错;戴周年亲属愿意代为赔偿,希望被害人亲属能够谅解。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8日凌晨1时48分,上诉人戴周年、被害人戴某二人酒后到芜湖市镜湖区五一广场汉庭快捷酒店,登记入住该酒店8430房间,戴某支付房费。入住后,戴周年称为了戴某才坐牢,当前家庭困难,提出借戴某20万元用于盖房。因戴某拒绝,二人发生争执。戴周年遂产生怨气并想通过与戴某打架泄愤。当日凌晨5时47分,戴周年外出乘坐出租车准备购买作案工具,因五金店均未开门没有买到螺丝刀,遂给出租车司机100元,用于支付车费和购买车上的一把金属扳手。戴周年购买了早餐,带着早餐和扳手于6时14分返回房间,将戴某叫醒商讨借钱事宜,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戴周年气愤之下使用扳手挥向戴某头部未果,遂再次挥起扳手击中戴某头部,致戴某仰面躺倒在床上。随后,戴周年又继续持扳手多次击打戴某头部,致戴某严重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当场死亡。案发后,戴周年先后拨打120、110,于当日6时33分离开房间,到宾馆前台等候抓捕。戴周年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戴周年亲属积极代为赔偿36万元并希望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对戴周年行为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坚决不愿接受任何代为赔偿,不愿意对戴周年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芜湖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电话录音、电话受理登记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医疗记录证明:2015年5月28日6时31分,110指挥中心接到自称戴周年的电话报警,称其在汽车站汉庭酒店8430房内将戴某杀死。该号码曾于6时39分拨打120,后芜湖市急救中心立即派车救护,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初查被害人颅脑严重变形且无心跳呼吸,随即交由法医处置。2、到案经过证明: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赭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往现场,将在酒店服务台等候民警的戴周年带回派出所审查。3、芜湖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六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五一广场汉庭快捷酒店8430房间。卧室南侧床上仰面平躺一具男性尸体,头西脚东。尸体北侧见一把红色钢质扳手,手柄部有“中国消防”字样。尸体东侧见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尸体腰部及腿部盖有一床白色被褥,被褥上有大面积疑似血迹。尸体头部下方有一个全面积可见浸透疑似血迹的枕头,右肩部有一个全面积可见喷溅状疑似血迹的枕头。距隔断墙32厘米、门厅南墙47厘米处见粘有疑似血迹的疑似骨头碎片。在现场发现枕头、水瓶、衣物等,并提取了地面、墙上、床上等处的疑似血迹,现场勘查中还提取了上述其他相关物品。4、上诉人戴周年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戴周年辨认,芜湖市镜湖区九华山路天和苑汉庭快捷酒店(五一广场汉庭快捷酒店)8430房间即是案发现场,图片上的扳手即是作案工具。5、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戴某损伤集中在头面部,多处创口,颅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部分创口伴脑组织外溢,脑组织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右颞叶脑组织挫裂、出血,损伤程度严重,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并排除常见毒物中毒、疾病和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致伤工具为具有一定质量、易挥动的金属类钝器。戴某系被他人持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6、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办案机关依法对戴周年进行体表检查,未发现异常和伤痕,并采集戴周年十指指甲、手掌擦拭物,以及采集戴周年颈部擦拭物、血样,并实物提取了戴周年所穿的白色长袖衬衫、黑色长裤和橙色皮鞋。7、提取笔录证明:办案机关依法提取戴某一、孙某(戴某父母)的血样。8、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1)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扳手头部擦拭物、被褥、枕头、疑似骨头碎片、黑色裤子、戴周年右手腕部疑似血迹、戴某右拇指和食指指甲擦拭物、戴某颈部擦拭物、戴某白色短袖T恤和灰色内裤、戴周年衣裤和鞋子等处,检出戴某基因分型;(2)从现场提取的矿泉水瓶、戴周年左手拇指、中指、环指指甲擦拭物和颈前擦拭物上,检出戴周年基因分型;(3)在戴周年右拇指根部疑似血迹擦拭物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来源有戴周年和戴某的基因分型。9、住宿记录证明:戴某于2015年5月28日1时许入住汉庭芜湖汽车站店(五一广场汉庭快捷酒店)。10、五一广场汉庭快捷酒店监控录像等证明:2016年5月28日1时52分戴周年与戴某入住汉庭快捷8430房间,2时许戴周年曾到前台购物,5时19分至29分戴周年曾穿着白色衬衫离开过8430房间,5时47分戴周年身穿蓝黑色拼接外套再次离开8430房间,6时14分左手拿外套和一个塑料袋回到房间,6时33分戴周年左手持电话边通话便离开房间,下楼到前台。6时39分16秒保安进入房间,于39分51秒离开。6时54分民警进入8430房间。期间再无其他人进入房间。11、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赭山派出所于2017年4月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登记表、收条证明:办案民警将戴周年控制后带回讯问室,对其随身物品登记后保存于暂存柜,因其随身携带的手机不是作案工具,无需对该手机进行扣押和勘验,在嫌疑人亲属多次要求下,发还给戴周年哥哥。办案民警曾查看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戴周年作案后先后拨打了120、110。12、戴周年、戴某的基本信息表、户籍信息证明戴周年、戴某的身份信息。13、芜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戴某一、孙某为戴某的生物学父母。14、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病历卡等证明:戴周年案发时为完全责任能力人15、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广东省广州监狱狱政管理办公室证明及释放证明证实:2006年2月5日,戴某与他人发生矛盾。戴周年在劝架时,因自己脸部被他人击打,后持木棍猛击他人头部至对方当场倒地,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戴周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16、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于2017年2月8日、3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戴周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经多方查证,未能查证属实。17、证人证言。(1)邵某证言证明:他和戴周年、戴某从小在一个村子长大,后来结拜为兄弟。2016年5月27日晚,戴周年、戴某二人从河南考驾驶证回来后,20时30分左右在他家吃了晚饭,期间没有饮酒,22时左右一同前往光辉岁月KTV唱歌,到28号凌晨1时左右,他因为早上有事就先一个人走了,走之前戴周年、戴某没喝多少啤酒。(2)何某证言(系宾馆前台服务员)证明:2016年5月28日凌晨1时50分左右,戴周年、戴某到酒店开房,住在四楼。凌晨2时多戴周年下楼买食物,提出想借前台的小剪刀,她拒绝了。5时30分左右,她看到戴周年在3楼形迹可疑。6时左右,戴周年下楼将手机给她,她接过来听到公安人员询问地址,她就回答了。保安黄某上楼看房间内情况。戴周年当时很淡定说一句话:“不用上去了,应该是不行了”。她对戴周年说最好打个120。戴说打过了但是占线,现在手机欠费,让她帮忙打120。说完戴用自己手机打了120,接通后又把手机递给她,让她跟120讲。黄师傅下楼说人估计不行了。之后,戴周年一直在前台等待。她问戴周年是什么事情,戴平淡说:“他是我弟弟,我把他打死了”。她问为什么,戴讲:“他该死”。之后,戴又给其手机中“妈妈”打电话说其打人了。后其“老婆”来电,其在电话里说了好几遍:“那个人不是人,该死”。后来120救护车和警察都到了。(3)黄某证言(系宾馆保安)证明:5月28日6时左右,他看到一男子下楼说自己杀人了。他上楼看到8430房间门是开着的,敲门无人应答,往里面看,看到一个人头上蒙着被子躺在床上。他把被子拉开后,发现头上很多血,没有动。下楼看到那个男子一直在前台。经何某、黄某辨认,戴周年即是自称打死戴某的人。(4)邱某证言(系出租车司机)证明:2016年5月28日6时左右,他从天和苑门口附近接到一个男子,要去附近的五金店买把螺丝刀,他说时间太早店没有开门。该男子提出借用他的,他说没有。该男子请求他打开后备箱看看能不能找到。他下车在后备箱只找到一把金属扳手。该男子见他没有找到,就让他开车在附近转一圈找找五金店。在找五金店的时候,该男子在车上说了好几次,要求他把扳手卖给自己,他没有明确表态。后来没有找到五金店又回到天和苑建设银行门口。下车时该男子又提出购买扳手,说要急用,提出连同打车费一共支付100元。他后来就同意了,把扳手卖给该男子。邱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某辨认,案发当天从他车上购买扳手的男子就是戴周年;图片上的扳手即是他当天卖给戴周年的扳手。(5)戴某一证言(系戴周年父亲)证明:5月28日6时30分,接到戴周年从汉庭快捷酒店公用电话拨打的电话,戴周年不停地哭泣,没有回答为什么就挂断电话了。戴周年和戴某从小关系特别好,像亲兄弟。戴某到广州接戴周年出狱,回家后戴某第一个放爆竹庆祝。(6)范某(系案发当晚8427房间客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晚睡觉了,未发现异常。18、上诉人戴周年的供述:他和戴某、邵某、葛某是同村村民,结拜兄弟。十年前因为戴某喊他打架,他把人打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他因此被判了刑。刚坐牢时戴某经常去看他,还给他家人钱,后来就很少去了。刑满释放时,戴某也一起去接他了,还给了他5万元现金。出狱之后,他发现家庭条件比较差,想改变现状,邵某、葛某都主动表示支持,戴某一直没有表示,他认为戴某做人比较差。案发前星期四下午他和戴某借了邵某的车子,戴某开车送他去周口考驾驶证,考完后赶回芜湖。5月27日晚上他和戴某把车子还给邵某并在邵家吃晚饭,晚饭没有喝酒。饭后邵某带着他和戴某到光辉岁月KTV唱歌。一起唱歌的有七八人,其他人都是邵的朋友,他不认识。唱歌时他和戴某都喝了很多啤酒。后来他和戴某就去找宾馆,路上他俩都吐了,后来到五一广场汉庭酒店开了房。进入房间后,二人洗了脸,戴某说后天回杭州。他向戴某提出借二十万元钱盖房子,戴某口气比较冲拒绝了。他说为了戴某坐牢的。戴某说把钱借了拿什么做生意,吃喝可以,但没有钱。二人一直吵架,后戴某睡觉了。戴某睡的是靠门的床,他睡靠窗户的床。快天亮时他下楼买早餐,没有买到又回房间了,叫醒戴某。戴某用手划拉语气很冲地说,“讲什么讲罗里吧嗦的”。他在隔壁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觉得戴某的态度他接受不了,越想越觉得委屈生气,觉得等会吵起来,怕打不过,就想买把螺丝刀防身,起床后拦一辆出租车,绕了一圈,五金店没有开门。他就从出租车司机处买一把用于修车的红色带套筒扳手,大概四五十厘米长,扁形的,包括车费在内花100元钱。下车后他在附近买了早餐,回宾馆找房卡的时候,顺手用夹克衫把扳手一起抓着,进入房间后,把扳手和衣服放在他床上,喊戴某起床吃早餐。二人再次因为借钱的事情发生争吵。他被彻底激怒了,戴某用手指指着他,他就用扳手指着对方,然后挥起扳手打戴某,打空了。他反手第二次挥起扳手打向戴某头部,一下就打到了。戴某就仰面躺倒床头上,头靠床头,没有反抗能力。他继续站在床边朝戴某头部,不顾一切地连续全力击打,记不清打多少下,发现头破了,流血了。戴某不动了,他才停手。他知道头是人体重要的器官,一开始不是特意打头的,打的时候正好是打到戴某头部,后来没有再考虑这事,只想发泄。他用被子盖在戴某身上止血,喊其名字,但没有回应。他打120抢救但是占线,然后他想自首就打了110报警。他到一楼前台跟服务员讲把人打死了,让服务员告诉110地址,之后他就在现场等民警来。他把手机给前台,又让前台打了120。19、银行汇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在本院审理期间,戴周年亲属积极代为赔偿36万元并希望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对戴周年行为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坚决不愿接受任何代为赔偿,不愿意对戴周年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当天,戴周年向戴某借款20万元,戴某拒绝,二人发生争吵后,戴周年将戴某杀死。戴周年报警时称戴某还上其老婆。一审庭审后,戴周年称怀疑其妻子王某与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对此,二审期间,本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并调取了以下证据,并经二审庭审示证、质证,亦予以确认:1、上诉人戴周年供述:戴某和其妻子王某有不正当关系。有次他们会见其的时候,其看到戴某和王某眉来眼去。其在车管所时看到戴某和王某微信聊天,其去抢戴某的手机,戴某不给其看。其在侦查阶段没有说这事是因为出于小孩的考虑。关于这事其没有问过王某,也没有问过戴某。听其村里人风言风语讲过。2、证人王某(戴周年妻子)证言证明:戴周年在广东出事后,和戴某一起去监狱看过戴周年,平时也和戴某联系,聊戴周年以前案件的事情。戴周年在广州出事后,其曾经在杭州和戴某、戴某妻子三人一起学做早点,有一个月的时间,当时其和戴某夫妻三人住一个房间。有一次,戴某爬到其床上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因为按到其手机键被戴某妻子发现又回去了。第二天戴某和他妻子打架了。其和戴某没有发生过性关系。3、证人干某(戴某妻子)证言证明:戴周年打架坐牢后,他家小孩比较可怜。其丈夫戴某对王某和戴周年一家人都比较照顾,经常给他们钱。在广东打架以后,其和丈夫与王某三人一起去杭州学手艺,三人住一个房间,中间隔一个板子,没有发现其丈夫去王某的床上,从来没有吵过架。村里人都知道他们三人住一起。其了解其丈夫,其丈夫和王某绝对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4、证人戴某一(戴周年父亲)证言证明:其听村里人讲王某和戴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也不记得谁讲的。听村里人讲,在杭州的时候,戴某的妻子抓到王某和戴某两个人在房间里,就把王某赶走了。王某回来后,其妻子追问王某有没有和戴某有不当男女关系。王某不承认。5、证人金某(戴周年母亲)证言证明:其听村里人讲戴某和王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证据。2007年王某回来过年,责怪其在家里乱讲。王某讲的大概意思是戴某到她房间有这个事情,他想是他想,事情没做成,当时戴某夫妻吵架了。6、证人杨某、张某、戴某二(同村村民)证言证明:他们是应戴周年父亲之邀到派出所反映戴某和戴周年妻子的关系。他们听村里人讲戴某和戴周年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证据,具体哪个人讲的不清楚。村里人讲的也只是戴某死后大家的猜测。7、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戴某手机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调取问题和手机鉴定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手机通话记录保存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微信聊天记录不保存,无法调取;被害人手机屏幕摔碎,手机有密码,无法打开,技术部门无法进行勘验、鉴定。对戴周年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定性问题。戴周年与戴某发生争执,离开宾馆购买作案工具扳手,再次与戴某发生争执,戴周年持扳手将戴某打倒床上后,明知打击戴某头部这一要害部位会造成死亡,仍持扳手无节制地连续击打戴某头部,致戴某严重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戴周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戴周年及其辩护人关于戴周年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作案动机和过错问题。一方面,戴周年妻子王某证明其与戴某没有发生过性关系。与王某共同学习早点且同居一室的戴某妻子干某亦证明戴某和王某没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戴周年父母及其找的村民证明只是听传言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戴周年供述其怀疑其妻子和戴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也没有找其妻子和戴某核实过此问题。因此,戴周年关于其妻子和被害人戴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害人在此方面有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戴周年曾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的事情虽因戴某的事情引起,但戴某并没有让戴周年去打架,戴周年是在劝架过程中被误打后才实施的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被害人戴某没有必须借钱给戴周年20万元的义务,在此方面并无过错。因此,戴周年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民间矛盾和激情犯罪问题。被害人戴某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必须借钱给戴周年20万元的义务。故本案不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激情犯罪”通常是指被告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激情犯罪”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主要基于被害人有过错的“外界因素”刺激,以及激情犯罪一般无预谋过程,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来,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这两方面考虑。本案中,被害人戴某没有过错,被告人戴周年与被害人戴某发生争执后,外出购买作案工具扳手,预谋犯罪,故戴周年并不是激情犯罪。因此,戴周年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是因民间矛盾引发及戴周年系激情犯罪的诉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关于程序问题。关于安徽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问题,经查,该鉴定所系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具有法医病理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三位鉴定人均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执业类别是法医病理鉴定,而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于法医病理学鉴定无资质、无人员,因此,芜湖市公安局将提取的被害人心、肺、脑、肝等组织依法委托具有法医病理鉴定业务的安徽某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病理学检查并作出死因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对芜湖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害人相关检材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并结合案情进行鉴定,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鉴定专业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鉴定文书符合规范要求,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戴周年辩护人关于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本案鉴定告知程序,经查,本案鉴定的相关鉴定意见通知书戴周年均已签收且未提出异议,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戴周年辩护人关于鉴定告知程序不合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其他程序问题。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是经安徽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均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公安机关对戴周年人身检查由多名侦查员和法医进行,并有见证人在场,检查笔录真实合法;本案作案工具扳手系在案发现场提取,与戴周年和工具提供者邱振彬关于工具的相关描述内容一致,辨认作案工具的照片程序虽没有进行混杂辨认,但并不影响物证作案工具作为定案证据的使用。因此,戴周年辩护人关于其他程序的意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周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戴周年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在二审期间虽积极代为赔偿36万元,但被害人近亲属坚决不愿接受任何代为赔偿,不愿意对戴周年的行为予以谅解。且戴周年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还不到两个月,又犯罪故意杀人之罪,系累犯,其犯罪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从重处罚,其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原判对戴周年的量刑适当。戴周年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白春子审判员 XX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