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8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祖勇与张孟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勇,张孟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887号原告:黄祖勇,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铸、陈小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孟泼,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黄祖勇诉被告张孟泼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祖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黄祖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