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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8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祖勇与张孟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勇,张孟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8887号原告:黄祖勇,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铸、陈小春,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孟泼,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黄祖勇诉被告张孟泼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祖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黄祖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