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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816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延延,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某,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追索扶养费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李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人民陪审员  杨红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