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6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庞平仔、李四与韩宏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平仔,李四,韩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6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平仔,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左云县管家堡乡管家堡村人,现住XXXX。申请执行人:李四,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左云县管家堡乡平川村人,现住XXX。被执行人:韩宏武,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新旺庄村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庞平仔、李四与韩宏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宏武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同金穗支行,账号为6228480918620540370内的存款34700元。现申请人庞平仔、李四与被执行人韩宏武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韩宏武存款2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