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张国阵、秦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秦强,张国阵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180号原告张国林,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秦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张国阵,男,45岁,住河北省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林诉被告秦强、张国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六十四元,由原告张国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子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