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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815宋长贵与焦奎法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贵,焦奎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15号申请人宋长贵,出生于1958年5月27日,住本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焦奎法,出生于1962年12月6日,住本市龙山路。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有桂与被执行人焦奎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周 颜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