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执160号滕建强与张凤云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建强,张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滕建强,男。被执行人:张凤云,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建强与被执行人张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凤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舒 杰审 判 员 周尚清代理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候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