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永良与北京奥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良,北京奥思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4222号原告:杨永良,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奥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泉街6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向红,职务不详。原告杨永良诉被告北京奥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杨永良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奥思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良撤回对被告北京奥思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永良负担。审判员 张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