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玲莉与苏红、陆惠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莉,苏红,陆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莉,女。被执行人苏红,女。被执行人陆惠,女。关于申请人张玲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红、陆惠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6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红、陆惠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给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张玲莉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35398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117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苏红、陆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红、陆惠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合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红、陆惠有新的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吕 黎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保俊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