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中腾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建君、傅满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腾置业有限公司,朱建君,傅满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133号原告:浙江中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菊华、贾凌珂,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君,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傅满其,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君、傅满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