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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中腾置业有限公司与朱建君、傅满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腾置业有限公司,朱建君,傅满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1133号原告:浙江中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菊华、贾凌珂,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君,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傅满其,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君、傅满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