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执1747-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肖宜、董天驰等与刘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宜,董天驰,符璟,杨健,李厚财,王海,饶国东,蔡明明,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747-1754号申请执行人:肖宜,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执行人:董天驰,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申请执行人:符璟,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杨健,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申请执行人:李厚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申请执行人:饶国东,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地区习水县,。申请执行人:蔡明明,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被执行人:刘胜,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宜、董天驰、符璟、杨健、李厚财、王海、饶国东、蔡明明与刘胜责令退赔八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粤0705刑初500号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退赔义务,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尚欠肖宜800元未退赔、欠董天驰500元未退赔、欠符璟550元未退赔、欠杨健300元未退赔、欠李厚财1050元未退赔、欠王海580元未退赔、欠饶国东550元未退赔、欠蔡明明400元未退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国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