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发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发明,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抚州市。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辩护人颜雄华,江西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发明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敏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发明及其辩护人颜雄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发明在东乡区环城西路美食城超市二楼开设按摩店,容留黄某1、吴某在该店进行长达一个月左右的卖淫活动,卖淫所得嫖资中的百分之三十归被告人刘发明所有,被告人刘发明共得卖淫款约1000元。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刘发明被东乡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发明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从中谋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发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被告人刘发明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发明在抚州市东乡区环城西路美食城超市二楼开设按摩店,容留黄某1、吴某在该店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嫖资中的百分之三十归被告人刘发明所有。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1、吴某、李某、骆某、刘某1、黄某2、赵某、刘某2的证言、记录本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租店合同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常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发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发明为二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发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发明是自首,经查,被告人刘发明系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发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发明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发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园辉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