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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玉环迈格达机械有限公司、王里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玉环迈格达机械有限公司,王里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民建路。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董事长。被执行人:玉环迈格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前塘垟村。法定代表人:王再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里美,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迈格达机械有限公司、王里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浙1021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466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元、申请执行费42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本院至玉环各金融机构查询,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发出财产协查申请,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017年7月5日,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无车辆登记情况,同日,本院至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查被执行人王里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单元××室的房地产一处(玉房权证玉环字第××、09××39、09××40号,玉国用2008第011461号),被本院(2016)浙1021民初2616号案于2016年5月10日裁定查封,因该房产设置了抵押债权1500000元,据本市房产价格若予变现,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可能并无剩余,故本院未予变价处理;被执行人王里美及案外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街道环城路××号的房地产一处(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4××27号,玉国用2015第00256号),被本院(2015)台玉商初字第4259号案于2015年12月25日裁定查封,因该房产设置了抵押债权1500000元,据本市房产价格若予变现,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可能并无剩余,故本院未予变价处理;被执行人王里美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前塘垟村的房地产一处(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玉集用1994字第25501号),被本案裁定查封。2017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33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玉环迈格达机械有限公司、王里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