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称斌与被执行人孙文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称斌,孙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高称斌,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灵丘县西关村村。被执行人:孙文清,女,汉族,40岁,灵丘县高家庄村人。系已故高兴国之妻本院在执行高称斌申请执行孙文清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没有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经网络查询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现此案的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建川陪审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