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克荣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2115-4。法定代表人黄定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蔚,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林克荣,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克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5194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透支款61896.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克荣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林克荣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3),该房产经确认已拆除,无法查封;3、被执行人在温州地区无车辆登记信息或工商登记信息;4、除本案外,被执行人有其他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亦未获得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克荣拘留十五日,并提交布控。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克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克荣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1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