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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淮安闽坤钢铁有限公司、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原为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淮安闽坤钢铁有限公司,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原为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洁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陈声,王璐,李陈福,李智斌,彭巧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24473-X,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号3楼。负责人:龚云兵。委托代理人:黄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思源,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闽坤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韩候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林陈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原为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韩候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洁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汤树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陈声,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王璐,女,汉族,1983年6月2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李陈福,男,汉族,1989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李智斌,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彭巧容,女,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闽坤钢铁有限公司、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洁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陈声、王璐、李陈福、李智斌、彭巧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淮开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淮安闽坤钢铁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332.97万元、利息68.1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9月20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洁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林陈声、王璐、李陈福、李智斌、彭巧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8892元,减半收取1944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已将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本院已依法变更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报财产。2、已在本地淮水安澜曝光执行版块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经财产调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不动产,因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及其他案件多次先行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王璐在淮安绿地世纪城有房屋一套,已被本案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璐的唯一住房,并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书面回复本院,逾期则视为无评估、拍卖该唯一住房之要求,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唯一房”处置需遵循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在告知申请人之后,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申请,故被执行人王璐的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处置。同时被执行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及其他案件多次先行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