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杨柏林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柏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756号罪犯杨柏林,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河刑初字第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柏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2019年11月2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没收退赃人民币五十七万二千四百五十五元,上缴国库。前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71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柏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杨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柏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杨柏林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1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5月19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犯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执行,涉案赃款均已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柏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柏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