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尚品房产中介所与江德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市尚品房产中介所,江德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934号原告:武夷山市尚品房产中介所,住所地武夷山市和平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782600218639。经营者:林丽明,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江德明,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武夷山市尚品房产中介所与被告江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武夷山市尚品房产中介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夷山市尚品房产中介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市尚品房产中介所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夷山市尚品房产中介所负担。审判员 林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