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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章某与被告陈某某、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陈某某,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638-1号原告:章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春,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湃,商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原告章某与被告陈某某、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于2017年9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舒小倩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鲁厚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