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X与王宏呈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王宏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114号申请人XXX,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申请人王宏呈,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申请人XXX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现金1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H×××××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查封,期限从2017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X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巧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