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管华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管华润,胡瑞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820号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外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周水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卫、杨传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怀远南路666号。法定代表人:管华润。被告:管华润,男,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胡瑞玲,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管华��、胡瑞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安徽乔富食品配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徽乔富企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