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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怀永、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怀永,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董怀永,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法定代表人:王雨田,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怀永与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字第547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怀永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按判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15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财产信息,查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供执行。4.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5.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无个性化财产可以处置。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5156万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3.5156万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宏汇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董怀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德立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李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