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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11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与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11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被执行人湖北砼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申请执行湖北砼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03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