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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汤丕志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王方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丕志,王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丕志,绰号“汤老五”,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乐山市沙湾区,现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方容,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峨边彝族自治县。2016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丕志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王方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川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丕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正灼、张帆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汤丕志,原审被告人王方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汤丕志与一起共同生活的被告人王方容商议收购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汤丕志负责收购事宜,王方容协助汤丕志在家中收购、喂养动物。期间,二被告人先后从余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购了白腹锦鸡11只,从他人处收购了藏酋猴1只、四川山鹧鸪2只、日本松雀鹰1只、斑头鸺鹠1只、灰脸鵟鹰1只、鸮形目野生动物1只、大灵猫4只、毛冠鹿7只、豹猫2只、灰胸竹鸡1只、猪獾19只、鼬獾2只,置于家中。2016年5月6日上午,公安民警在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组(小地名:牛栏坪)汤丕志、王方容的租住房处现场查获以上野生动物,并予以扣押。经鉴定,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川山鹧鸪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藏酋猴1只、日本松雀鹰1只、斑头鸺鹠1只、灰尘脸鵟鹰1只、白腹锦鸡11只、大灵猫4只、鸮形目野生动物1只);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只(毛冠鹿7只、豹猫2只)、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只(灰胸竹鸡1只、猪獾19只、鼬獾2只);以上动物价值人民币121323元。被告人汤丕志单独从杨某1(已判)手中非法收购黑熊1只后出售给杨某2(另案处理)。经鉴定,黑熊(1只)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6年5月6日、5月13日,王方容、汤丕志先后主动到案,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2016年5月30日,相关部门放生了存活的大灵猫1只、四川山鹧鸪2只。原审以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野生动物登记表、宣传图片、情况说明,驯养许可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鉴定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记录账本,租房协议、收条,鉴定意见,证人冯某、杨某2、杨某1、杨某3、余某、庞某、丁某、朱某、李某1、王某、陈某、邓某、李某2、童某、葛某的证言,原审被告人汤丕志、王方容的供述和辩解,光盘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原审被告人汤丕志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20只(其中白腹锦鸡11只),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审被告人王方容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仍协助收购、窝藏53只,价值达人民币12132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汤丕志、王方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汤丕志当庭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信;王方容当庭辩称自己不懂法,不知在其租住地所收购的动物是野生动物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相悖,该院不予采信,但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采信。综合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汤丕志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方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汤丕志上诉称:1.案发后,汤丕志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本案查到的野生动物中,放生了一只大灵猫、2只山鹧鸪,3只白腹锦鸡,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应当减轻处罚。3.小熊不是汤丕志买的,没有收购。杨某2叫自己垫钱,帮杨某1运过去,帮杨某1出售。自己垫了1000元钱给杨某1,杨某2给了4000元钱,运费3000元钱。4.白腹锦鸡只是收购,没有出售。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方容对原判无异议。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汤丕志出售黑熊是事实。动物园和出售方均是汤丕志亲自联系的,运输也是汤丕志亲自安排的,钱款也是汤丕志亲自谈的。汤丕志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6日9时40分,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沙坪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沙坪镇双河村牛栏坪分岔路下方一家旧房内有人买的有野生动物,你们去查。”接警后,民警在牛栏坪一户农家现场查获6个装有野生动物(死体)的冰柜、8个装有野生动物(活体)的铁笼、两个装有蛇(活体)的口袋,查获9类野生动物。2016年5月9日,该局对峨边沙坪“牛栏坪”“5.6”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6日上午,民警电话联系王方容,王方容回家指认了民警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民警口头传唤汤丕志,2016年5月13日,汤丕志主动到该局沙坪派出所投案。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证实,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组牛栏坪,现场查获6个装有野生动物(死体)的冰柜、8个装有野生动物(活体)的铁笼、两个装有蛇(活体)的口袋,查获9类野生动物,共计82只,予以扣押。提取麂子(死体)6只半、猴子(死体)1只、鹞子(死体)2只、猫头鹰(死体)2只带回该局沙坪派出所保存。扣押了王方容持有的手机一部。王方容对5个冰柜、8个铁笼及口袋中的动物进行指认、确认。汤丕志对现场方位、房屋、猪棚及部分笼内动物的指认情况。4.现场鉴定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5月24日,四川省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到案发现场对扣押的野生动物进行物种鉴定。1号野生动物疑似藏酋猴;2号、3号野生动物为隼类;7-13号野生动物为毛冠鹿;18、19号野生动物为四川山鹧鸪;24号野生动物为大灵猫;62、63号野生动物疑似大灵猫;76号野生动物疑似大灵猫。5.鉴定意见证实,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川山鹧鸪”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藏酋猴1只、日本松雀鹰1只、斑头鸺鹠1只、灰脸鵟鹰1只、白腹锦鸡11只、大灵猫4只、鸮形目野生动物1只);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只(毛冠鹿7只、豹猫2只);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只(灰胸竹鸡1只、猪獾19只、鼬獾2只);以上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21323元;黑熊1只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搜查笔录、记录账本证实,2016年7月5日,民警在王方容、汤丕志位于该县×组的住所搜查出4本疑似账本的记录本、3张疑似账单的纸张,予以扣押。记录账本记录了部分野生动物的来源和去向。7.辨认笔录证实,汤丕志辨认出开车送自己到白杨乡看野山羊的冯某,背“九节牛”(大灵猫)给自己的阿某,7号照片中的野生动物就是余某卖给自己的那种野鸡(白腹锦鸡),卖野鸡给自己的彝族余某,遂宁购买黑熊和野鸡的老板杨某2,收下自己买两只黑熊1.6万元的杨老四的妻子杨某3;冯某辨认出介绍汤丕志去购买野猪的彝族阿某,购买黑熊和野鸡的老板杨某2,在杨村乡接的并出售2只黑熊给汤丕志的杨老四杨某1;杨某2辨认出卖黑熊的汤丕志;杨某1辨认出购买2只黑熊的汤丕志;余某辨认出购买自己猎捕的野鸡的汤丕志,7号照片中的野生动物就是自己猎捕并出售给汤丕志的那种野鸡(白腹锦鸡)。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面包车照片,证实2016年8月12日,冯某对装黑熊地点进行指认,现场位于峨眉山市双福镇同兴村3组85号,车系村民杨某3所有;冯某指认运输黑熊的面包车的情况。9.扣押清单证实,民警扣押了汤丕志持有的菠萝手机一部及铁笼1个(中有隔栏)。10.转账记录证实,2016年2月4日,杨某2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冯某转账1.6万元。11.通话记录证实,汤丕志使用X(客户名为王方容,实际由汤丕志在使用)的电话与余某、杨某2、杨某1的通话情况。12.野生动物登记表、宣传图片、情况说明,证实涉案野生动物的名称、俗称、彝语俗称、保护级别;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及相关部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展板等形式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从2013年下半年,该县沙坪镇双河村委会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宣传。13.驯养繁殖许可证、照片、情况说明证实,乐山市林业局向小东养殖场颁发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公安民警在汤丕志家查获9类野生动物,共计82只,其中活体15只,死体67只,活体野生动物扣押在原地,由王方容继续喂养,后因下大雨,喂养的三只白腹锦鸡的笼子被雨水损毁,致使三只白腹锦鸡逃走,其他活体野生动物全部放生。1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汤丕志、王方容的基本情况,二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5.刑事判决书证实,汤丕志于1997年6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6.证人冯某、杨某2、杨某1、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杨某1买了一对黑熊,在电话里谈好1.6万元的价格,并卖给了汤丕志。2016年1月的一天,汤丕志叫冯某拉东西,二人和杨某1一起到峨眉双福的一个酒厂杨某3的家中,将一个装了两只黑熊的铁笼子放在冯某的面包车上拉到遂宁,后将黑熊以每只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2,杨某2当时给了汤丕志4000元,其余钱打在冯某的卡上,冯某收取运费1500元。1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余某分三次卖了12只白腹锦鸡给汤丕志,其中第一次3只,汤丕志收的,第二次7只,王方容收的,第三次2只,汤丕志收的。18.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汤丕志让庞某猎捕野生动物,并告诉庞某自己是办了证件的。2016年4月份,庞某夹到一只野鸡,以30元卖给了汤丕志。19.证人丁某、朱某的证言证实,丁某看到过汤丕志、王方容平时收购一些果子狸、土猪子、豪猪、蛇等野生动物,听王方容说那只猴子是美姑一个彝族拿来的;繁衍驯养证是朱某复印给汤丕志的。20.证人李某1、王某的证言、租房协议、收条证实,汤丕志与李某1协议将李某1位于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组的房屋租给汤丕志饲养家禽家畜,每年房租2000元;王某以5000元钱一年的房租把牛栏坪房子租给了汤老五(汤丕志)住,方便汤丕志在李老四的房子里面养猪。21.证人陈某、邓某、李某2、童某、葛某的证言证实,汤丕志在租的房子里养猪,收购野生动物。看到有人卖猥子、猫头鹰给汤丕志。汤丕志说收购野生动物是办了手续的,村里开会都要讲保护野生动物。22.原审被告人汤丕志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4月份的一天,汤丕志和王方容带着猎狗到牛栏坪后山上抓了两只小猫头鹰回家,发现三只野鸡蛋并带回家用母鸡孵化,就是现在笼子里面的三只。三只竹鸡是王方容以10元一只的价格从一彝族小孩手中购买的。冰柜中有两只鹞子是它们来他家抓小鸡的时候,被王方容下套抓住的。那只猴子是去年过年前,王方容收购的。新场的庞某卖了一只麂子给自己。给自己打电话卖野山羊的那名彝族人之前卖过三次野鸡给自己,第一次拿了三只野鸡,两只活的,一只死的,第二次拿了四只野鸡,都是死的。第三次拿来的时候,汤丕志不在家,就叫王方容收的。自己买了三只九节牛,其中一只是在越西市场上买的,另外两只是九家的一名彝族人卖给自己的。2014年至2016年5月,汤丕志和王方容带着猎狗到牛栏坪猎捕了一只猥子,两只猫头鹰。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汤丕志从杨村的杨老四处购买了两只小黑熊,价格是1.6万元钱。汤丕志雇用冯某的面包车,将黑熊拉到遂宁,以2万元的价格把两只黑熊出售给遂宁的老板,该老板给了4000元钱,后来,遂宁的老板把1.6万元钱打到冯某的卡上。汤丕志从朱某处复印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但是这个证件不是自己的。那个账本上记录的8只野鸡就是自己在刘河坝那个彝族那里买的野鸡,笼子里那两只长尾巴的白腹锦鸡是白沙河那名彝族人卖给自己的,是王方容收的,每只30元。23.原审被告人王方容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证实那只猴子是2015年春节前一个彝族卖给自己的。王方容总共参与猎捕了两只猫头鹰、一只鹞子、两只麂子、三只野鸡。记得王方容、汤丕志一共收过七八十只野生动物(具体只数记不清楚),大多数是汤丕志收的。2只四川山鹧鸪是2016年5月初王方容在杨村一名十来岁的彝族小孩手上收购的。灰脸鵟鹰是2015年6月左右自己在峨边双桥桥头从一名十二三岁的彝族小孩手上买的。日本松雀鹰和斑头鸺鹠是2015年10月份一名十六七岁的彝族人骑摩托车带到家里来的,日本松雀鹰50元,斑头鸺鹠30元。记不清鸮形目哪来的。白腹锦鸡是2016年1月汤丕志给自己打电话喊自己在“白沙河”手上收的,对方骑摩托车带来了7只白腹锦鸡,5只死的,2只活的,另一只活的是王方容从峨边街上一名老太太手上买的,是老太太自己家养的。7只毛冠鹿中的2只、17号灰胸竹鸡是王方容买的。24.光盘9张及制作说明证实,对汤丕志、王方容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无非法取证情形。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汤丕志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20只(其中白腹锦鸡11只),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审被告人王方容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仍协助收购、窝藏53只,价值达人民币121323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发后,汤丕志、王方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汤丕志上诉提出未收购、出售小熊的意见。经查,出售人杨某1、购买人杨某2、运输人冯某、证人杨某3的证言以及转账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杨某1出售黑熊给汤丕志,汤丕志再出售给杨某2的事实,汤丕志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提出白腹锦鸡只是收购,没有出售;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查到的野生动物中,放生了一只大灵猫、2只山鹧鸪,3只白腹锦鸡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原判根据汤丕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已予以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对汤丕志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意见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雷璐娜审 判 员  李亚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程巧玲书 记 员  李菲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