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勤建与时可、时召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建,时可,时召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靖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1147号之二原告:张勤建,男。委托代理人:易海志,万载县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可,男。被告:时召全,男。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邬成勇,万载县泰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靖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城石马中路14号。负责人:罗浩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138号。负责人:李海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熊中华,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建与被告时可、时召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靖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张勤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勤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勤建负担。审 判 长 宋 敏审 判 员 常晓晓人民陪审员 邓福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