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显积与王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积,王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1332号原告:陈显积,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王德建,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陈显积与被告王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显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显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德建偿还陈显积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日,王德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显积借款2万元。当日,王德建出具借条一张给陈显积。借款后,王德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王德建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日,王德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显积借款2万元。当日,王德建出具借条一张给陈显积。借款后,王德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陈显积与王德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作为债权人的陈显积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王德建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返还借款本金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陈显积提出的,要求王德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王德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德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显积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王德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继武人民陪审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叶开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益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