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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京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京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1403号原告: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黄草洼村法定代表人:张浩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业,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新建区第四功能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安,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京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2.58元,减半收取计1401.29元,由包头市凯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维民审 判 员  杨志茹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宝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