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2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旗秤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旗秤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旗秤(曾用名梁旗平),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良县。2012年12月2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陆良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辩护人石贵荣,云南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旗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培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旗秤及其辩护人石贵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梁旗秤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陆良县活水乡沙锅村村委会石旁山、小水塘附近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推平,用于建养鸡场,占用林地13.2亩,致使原有林地地貌被破坏,原有植被被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旗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梁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予以证实。另有归案材料、林权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旗秤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列举的归案材料和第一次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梁旗秤在接到电话通知时明知侦查机关要调查其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仍然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石贵荣提出的被告人梁旗秤具备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旗秤具备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旗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明良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桂艺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