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张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张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张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红波,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行与张红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2017)豫12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红波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