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敖某与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6250号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理想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敖汉旗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李某2,男,32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敖汉旗赤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李仕东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田金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