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学炼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学炼,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因���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学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并征得被告人孙学炼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学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孙学炼酒后驾驶一辆吉利美日牌小轿车(新车尚未挂牌)行驶在余干县干越大道邮政局附近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周某驾驶一辆载货正三轮车(牌号为赣E×××××),导致两车受损,周某受伤。经抽血鉴定,孙学炼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05㎎/100㎎。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孙学炼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学炼主动到余干县交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学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孙学炼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余干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炼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孙学炼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学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学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可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孙学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学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判员何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