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林建龙,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罗阳大道裙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75908170-7。法定代表人杨晖晖,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玲微,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北隅村,组织机构代码:14563835-5。法定代表人林建龙。被执行人林建龙,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建国,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环公司)、林建龙、林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8181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晶环公司偿还关于编号为821002014企贷字00006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内利息125271.35元、逾期利息477750元(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自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自2016年5月14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林建龙、林建国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林建国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1002013年高保字0018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11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林建龙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银821002013年高保字0018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1100万元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晶环公司、林建龙、林建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核实,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对晶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依法中止对晶环公司的执行。执行中另查明:1、被执行人林建龙、林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林建龙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90、土地证号:2-2006-11-1**),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林建龙名下另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路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88,面积56.62平方米),上述两处房产本院均于2017年3月2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若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3、被执行人林建龙、林建国在温州地区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林建国在温州焱邦机械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该公司系本院被执行人,股权无实际执行价值;5、除本案外,各被执行人均有多笔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温州晶环散热器有限公司、林建龙、林建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晶环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对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林建龙名下房产,因设定抵押或系农村唯一住房,本案不宜处置。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0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