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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罗应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罗应芳,王苍顺,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5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罗应芳,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被执行人:王苍顺,男,199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执行人:刘进,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被执行人罗应芳、王苍顺、刘进因犯抢劫罪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罗应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汪苍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罗应芳、王苍顺、刘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5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 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