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市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发展总公司、钟华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玉林市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发展总公司,钟华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449号,组织机构代码:28344165-7。法定代表人宁振国。被执行人钟华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6408141211。本院在执行广西玉林市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与钟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钟华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钟华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