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沂源县胜利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宋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胜利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宋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胜利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启芳,经理。被执行人:宋暖,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胜利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暖已自动履行了本院(2017)鲁032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