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月臣与焦光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光祯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08-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月臣,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焦光祯,男,194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月臣与被申请人焦光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608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曹月臣所有的鲁N2XX**小型轿车。解除保全申请人曹月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曹月臣所有的鲁N2XX**小型轿车的扣押。担保人朱庆秀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