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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京华诉王淑平、邹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华,王淑平,邹兆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574号原告:李京华,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林甸县。被告:王淑平,女,汉族,住林甸县。被告邹兆丽,女,汉族,住林甸县宏伟乡治安村三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华诉被告王淑平、被告邹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京华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京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百权审 判 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宏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