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京华诉王淑平、邹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华,王淑平,邹兆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574号原告:李京华,男,1987年出生,汉族,现住林甸县。被告:王淑平,女,汉族,住林甸县。被告邹兆丽,女,汉族,住林甸县宏伟乡治安村三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华诉被告王淑平、被告邹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京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京华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京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百权审 判 员 刘春芳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宏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