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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张言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珍,张言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3255号原告:张桂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言新。原告张桂珍与被告张言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9033.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本村卖豆腐,后因躲避将原告撞伤。后原告被送至滦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后,原告好转出院回家进行休养,目前,原告的伤情仍未痊愈,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起诉时,无明确被告。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