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破申3号申请人:张伟,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汽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詹根火。2017年7月4日,申请人张伟以被申请人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通知被申请人有提异议的权利。但期满被申请人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9日,注册资金380万元。股东为詹根火、李强英,其中詹根火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3)台玉调确字第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4日退还申请人张伟铁屑押金款40万元。后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以台玉执民字第1896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于2014年7月3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法院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同时,由于在执行程序中已查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詹根火目前去向不明,宜直接宣告其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张伟要求对被申请人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二、宣告被申请人玉环宇强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陈巧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