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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达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健,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913号申请执行人陈达健,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川,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徐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徐川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徐川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余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