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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多乐土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多乐土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卢多维克斯.威廉.昂德里克.潘得斯,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阿德里安娜.雅各布斯.德,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多乐土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施建国,该公司经理。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多乐土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字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多乐土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字584号民事判决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沈晓蓓审判员  许 明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晓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