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詹德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德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德怀,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德怀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德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詹德怀伙同他人经商量后,在博白县黄某某家门口将黄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价值2378元)。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詹德怀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詹德怀定罪处罚。被告人詹德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詹德怀因无钱吸食毒品而伙同他人经商量后,窜到博白县黄某某家门口,将黄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次日,詹德怀等人欲将摩托车出售未果,便驾驶该摩托车去购买毒品吸食,途中被黄某某堂哥黄某荣发现,詹德怀便将该摩托车归还了失主黄某某。同月30日,詹德怀因吸食毒品成瘾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估价,被盗摩托车价值2378元。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28日14时,黄某某到博白县公安局那卜派出所报案称,同日2时许,其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被盗了。博白县公安局对该案同日受理,同年5月1日立案。2.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经对詹德怀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17年4月30日,詹德怀因吸食毒品成瘾被博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证明五羊本田牌WH125-3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是黄某,该摩托车是黄某2009年8月12日以4380元的价格购买的。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詹德怀手上扣押一个六角钢铁。5.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4月29日21时40分,公安民警在在博白县那卜镇石茅村老屋场队李某的沙场工棚处将吸食毒品的詹德怀传唤归案。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詹德怀出生于1982年8月25日。二、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28日7时许,“双通”(詹德怀)骑一辆红色无牌125男装摩托车到沙场的工棚房间找到其,叫其帮忙出卖他刚盗来的一辆摩托车。其就拍照发信息给英桥的“阿一”,“阿一”嫌摩托车旧没有买。当天其就和“少爷”、詹德怀骑这辆被盗的摩托车到英桥购买毒品,在路上被车主“阿陂四”的侄子“阿刁八”看见,后来其就把车还回失主。在民警抓获其这些人时,在詹德怀的身上搜出一把用于盗窃摩托车的六角铁器。三、被害人陈述失主黄某某陈述,2017年4月28日2时许,其把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门口,早上7时许,其起床准备出去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12时许,其堂哥黄某荣打电话告诉其看见“双通”骑其家的摩托车搭了两个人往英桥方向去。后来其和黄某荣等人在英桥镇汽车站附近找回其被盗的摩托车。该摩托车是其父亲黄某于2009年8月份在的兴隆车行以6000元购买的,但发票写4380元。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德怀在侦查阶段供述,2017年4月28日2时许,其和“阿统”(姓名不详)都是吸毒人员,每天要购买毒品吸食,为了筹钱吸毒只能靠偷点东西卖。其在人家门前看到一辆无牌的红色125C摩托车,于是两人分工,“阿统”去撬摩托车,其在那卜桥头望风,不久便偷到了摩托车。两人把摩托车骑到“阿统”家里过了一夜,第二天10时许,其和“阿统”骑摩托车到沙场找“噢三”(李某)帮忙卖出去,但卖不出去。当天其和李某、“阿统”便骑该摩托车到英桥购买毒品,在路上被车主看见,车主又认识李某,其见事情如此,就叫李某把摩托车骑回去给失主。其被公安民警抓获时,民警在其身上搜出了一个六角铁器,这个工具是钢铁打磨的,专门撬摩托车电门用的。被告人詹德怀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其没有参与偷摩托车。被告人詹德怀在庭审中供述,其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黄某某摩托车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五、鉴定意见关于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五羊-本田摩托车(WH125-3)一辆价值2378元。六、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博白县那卜镇那卜村茅坡队黄某某家门口处。2017年4月30日,詹德怀带领公安民警到博白县黄某某家门口指认盗窃摩托车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德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德怀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詹德怀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詹德怀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德怀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德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邹异仁审 判 员 何俊强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