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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恢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英香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山珍海调味水产门市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香,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山珍海调味水产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恢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英香,女,6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山珍海调味水产门市部,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负责人:孔燕,该门市部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香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山珍海调味水产门市部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锦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