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上宝与被执行人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上宝,姬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吴上宝,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生,住河津市樊村镇寺庄村。被执行人姬建平,男,汉族,1986年8月2日生,住山西省永济市栲栳镇尚信村东北巷**号。申请执行人吴上宝与被执行人姬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晋088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上宝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姬建平的��款(到期、预期收益)3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