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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荣孟利、苏志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孟利,苏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荣孟利,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苏志民,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荣孟利与苏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荣孟利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皖032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