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荣孟利、苏志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孟利,苏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942号申请执行人:荣孟利,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苏志民,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荣孟利与苏志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荣孟利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皖032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