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益芳与姚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益芳,姚明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551号原告:韩益芳,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姚明林,男,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韩益芳与被告姚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韩益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益芳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