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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益芳与姚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益芳,姚明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551号原告:韩益芳,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姚明林,男,193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韩益芳与被告姚明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韩益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益芳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