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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春生,刘永芳,王玉峰,蒋润年,刘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723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申请人:戚春生,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永芳,女,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玉峰,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蒋润年,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建华,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戚春生、刘永芳、王玉峰、蒋润年、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王玉峰、蒋润年在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金及工资账户,现保全期限将届满,申请人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保全上述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柳祥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